青海省預防醫學會常務理事會職責與議事規則
青海省預防醫學會
常務理事會職責與議事規則
(2009年3月30日 第四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通過)
一、根據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,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休會期間,行使理事會職權
二、常務理事會的職權
1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2、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3、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;
4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宣傳機構;
5、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6、領導本會各機構積極開展工作;
7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8、審議學會主要經費預、決算,并監督使用情況;
9、審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提交的討論事項;
10、審定學會開展省際、國際間學術交流與合作事項;
1l、審定學會的有關表彰和獎勵事項;
12、其他必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。
三、常務理事會議事規則
1、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;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主持;
2、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,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;
3、 提請常務理事會審議的文件,應在會前一周內發給與會人員;
4、常務理事會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,各項議案須經常務理事會充分討論,通過表決時,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常務理事同意方能生效;緊急情況時,亦需由在寧常務理事中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做出決定;同時需書面告知其他未與會常務理事;
5、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,須通過回執請假.并對提交的討論文件提出書面意見。如會前未收到回函,則按“棄權”處理;
6、非常務理事的副秘書長、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,可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;
7、常務理事會會議后,應及時將會議紀要印發全體理事、各地預防醫學會、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,并報送主管部門。
